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7,他調,3,2019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黃秋香



監 護 人 謝武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黃秋香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 年9 月18日死亡,此有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108 年10月7 日屏萬戶字第10830301700 號函檢附戶籍資料(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