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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黃秋香
監 護 人 謝武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黃秋香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 年9 月18日死亡,此有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108 年10月7 日屏萬戶字第10830301700 號函檢附戶籍資料(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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