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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凱隆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胡文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821、4822、4823、4859、5889、6491、6570、6733、7416、8145、8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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