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郭正雄
被 告 胡明輝
吳英華
青龍寺
代 表 人 陳崑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5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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