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凱鈞(原名:孔鴻偉)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孔凱鈞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