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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林泰
白美鳳
林渝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丁煙沛(即丁顯博之承受訴訟人)
丁陳秀蘭(即丁顯博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8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丁顯博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民國109年1月24日死亡。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丁顯博死亡,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984 號諭知被告丁顯博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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