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竣國
以上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竣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