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8,重訴,13,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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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世翰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世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趙世翰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173 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第271條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否認犯行,所供之情與證人之證述均有不合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所犯復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有事實可合理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

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7 月22日起執行羈押,至108 年10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被訴放火犯行,造成被害人無辜死亡,所生損害無可回復,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可認被告犯案情節及危害程度非輕,應認命被告具保或併付其他條件,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本院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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