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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倫因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均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韋倫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456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 年9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91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 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199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佐(見109 年度聲沒字第99號卷第3 、5 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之包裝袋3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 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238 公克、│
│ │他命 │1 只) │檢驗後淨重0.228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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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3,4-亞甲│3 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17.1660 公克│
│ │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3 只) │,純度< 1%,驗餘淨重 │
│ │(Pentylone ) │ │14.2829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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