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附民,374,202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陳至助

被 告 李介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20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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