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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號
附民原告 張哲嘉
附民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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