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洪○洋 (原告姓名、住址另詳附表)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閔
柯○齡
被 告 蘇景茂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坤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9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