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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王均甄
被 告 盧玉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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