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065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