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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淑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淑貞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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