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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儷嬅
選任辯護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沒收。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6年12月某日至108年2月28日止期間,擔任址設屏東縣○○鎮○○巷00號之「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總幹事,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於107年間不詳時間,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未得丁○○、己○○同意或授權,委由不知情屏東縣潮州鎮內某刻印業者偽刻「丁○○」、「己○○」印章各1枚(下合稱偽刻印章2枚),並分別蓋印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承辦之「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107年屏東縣學習型城市計畫-安居樂活‧屏中學習趣」計畫之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上,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上印文,以此方式偽造完成如附表二所示私文書後,以「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名義,分別遞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屏東縣政府以行使之,以此方式表示「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經丁○○、己○○等相關人員審查核銷支出單據,憑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屏東縣政府辦理經費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丁○○、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屏東縣政府經費核銷作業之正確性。
二、乙○○於108年3月2日23時33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前揭「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辦公室內,使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所有之影印機列印文件,而竊得紙張合計63張得逞。
三、乙○○於108年3月5日某時,在前揭「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辦公室內,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利用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連線至「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電腦主機,無故輸入帳號及密碼後,無故刪除如附表三所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
四、乙○○擔任「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總幹事期間,負責該協會核銷、收支管理及現金保管之責,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於107年7月13日至108年2月26日止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自「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協會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158萬0,976元侵占入己。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後述資以認定本案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乙○○暨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69、170頁,本院卷二第350頁,本院卷三第14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具證據能力。
至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中爭執甲○○提出之107年度新農業示範計畫明細(見他卷第311至321頁)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6頁),惟該證據並未經本院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爰不另贅述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一、訊據被告就於96年12月某日至108年2月28日止期間,擔任「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下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總幹事,及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事實,另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載客觀事實等情,俱坦承不諱(見他卷第215頁,本院卷一第64至66頁,本院卷二第242頁,本院卷三第59頁),惟矢口否認有竊盜、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業務侵占犯行,辯稱:㈠我沒有不法所有之竊盜或業務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㈡我雖於108年2月28日離職,但有很多事情還沒交接,我當時是回辦公室處理交接事務,順便印東西並將電腦內資料處理一下。
我不知道刪除電腦資料是犯罪行為等語(見他卷第211頁,本院卷第65頁,本院卷三第59頁)。
經查:㈠認定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被告於如犯罪事實一所載時地,未得丁○○、己○○同意或授權,委由不知情屏東縣潮州鎮內某刻印業者偽造偽刻印章2枚,並分別蓋印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承辦之「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107年屏東縣學習型城市計畫-安居樂活‧屏中學習趣」計畫之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上,以「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名義,遞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屏東縣政府憑以辦理經費核銷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4頁,他卷第209、269頁,本院卷一第170頁,本院卷二第242頁,本院卷三第59頁),核與證人己○○、丁○○於警詢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8、29、34、35頁),並有立書人為被告,內容記載:凡「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核銷資料,職員丁○○與己○○均未經手;
被告因業務需要而便宜行事,未先取得職員丁○○、己○○同意即刻印印章以核銷請領計畫經費等語之切結書3份,及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出處之告證卷、領據卷一、二存卷可稽(見警卷第59至63頁,告證卷,領據卷一,領據卷二)。
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認定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於如犯罪事實二所載時地,使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所有之影印機列印文件,而使用紙張合計63張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他卷第211頁),且經被告迭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70頁,本院卷二第242頁),核與證人庚○○於109年4月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49頁),並有影印機顯示畫面照片在卷可考(見他卷第19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同堪認定。
⒉被告雖於108年10月14日警詢時辯稱:雖然我離職,但是協會同意我保留鑰匙,希望讓我可以自由進出,整理協會帳款明細,我在協會裡面影印資料,所以並無竊取協會63張紙張這件事等語(見警卷第24頁)。
然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警詢時同自承:我於108年2月28日自「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離職等語(見警卷第23頁),則被告既已離職,與「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告終結,就該協會所有之物品,自無任何管理、處分權利,應不能任意使用屬於「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之財物,被告前揭所辯,難認可採,足徵被告主觀上確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㈢認定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載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於如犯罪事實三所載時地,利用其筆記型電腦連線至「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電腦主機,輸入帳號及密碼,刪除如附表三所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情,業據被告於109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在離職後,於108年3月5日回到「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辦公室內,利用我自備的筆記型電腦連線至「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電腦主機,刪除資料等語(見他卷第211頁),且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70頁,本院卷二第242頁),核與證人庚○○於109年4月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49頁)。
且被告嗣後經「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要求返還相關電磁紀錄,被告經詢問當初何以刪除資料,覆以:就一時氣憤啦等語,被告並有返還相關電磁紀錄等節,有該譯文、刪除協會資料庫檔案擷圖、被告歸還隨身碟內檔案翻拍照片存卷可考(見他卷第21至31、35至45、49至69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業堪認定。
⒉被告雖於109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我認為我不算入侵,我雖然離職了,但很多事情還沒交接,如果沒有給我時間處理也蠻奇怪的等語(見他卷第211頁)。
然如前所述,被告既已離職,與「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告終結,更不能任意登入或刪除屬於「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之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且被告前已經自承所為係出於氣憤故意為之,是被告前揭所辯,應為事後卸責之詞,殊無足採。
㈣認定被告如犯罪事實四所載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擔任「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總幹事期間,負責該協會核銷、收支管理及現金保管之責,於107年7月13日至108年2月26日期間,自協會帳戶提領158萬0,976元,嗣經該協會催討已全額匯返該協會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70頁),被告自承:「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存摺在我身上,提款所需印章在協會有鎖起來,要領款需向我拿存摺。
領款僅需我核准,我領款要向理事長報告,小金額就沒有報告。
提領150萬現金,是因為另有委託給甲○○的計劃,我已經在理監事大會報告很多次,理監事仍然提出很多負面的言語來對待我,我那時候很氣憤,就把這些錢提出來。
但在協會提出告訴前我就已經歸還了。
我陸續提領158萬0,976元,已經匯還150萬元,差額8萬0,976元會再還給協會。
離職時有很多情緒,相當不高興,我就把錢領出來,我知道這個行為不對,因此在協會找我開會前就將款項匯回等語(見他卷第213頁,本院卷一第66、170頁),核與證人庚○○於109年4月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證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負責提款、匯款與保管存摺、印章之人都是被告。
總幹事統籌協會的行政業務,追蹤管考各項專案計畫的進度、內容、執行狀況、統籌經費,請款要經過被告同意,被告才會撥款,請款零用金也要由被告蓋章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卷第151頁,本院卷一第182、183頁),並有涉案帳戶交易明細、「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提出之未知款項用途費用清單、記載被告於108年3月18日匯款150萬元至協會帳戶之刑事陳報狀、112年8月18日8萬0,976元匯款單據存卷可考(見他卷第71至95、157、225頁,本院卷三第9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警詢、109年5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辯稱:因為「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年底帳款結帳,需要支付廠商墊支款項,所以我分批從協會帳戶提領款項,詳細數目我已經忘記了,因為付完廠商墊支款項後,結餘款剩下150萬元,我才會將150萬元匯款至協會帳戶等語(見警卷第24頁,他卷第213頁),被告所述情節核與前述自承因情緒不滿而故意將款項領出等節相悖,且倘被告確實係為支付相關由廠商代墊款項,何以迄今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佐證,或說明所提領款項之具體預計用途,被告所辯未能提出事證以實其說,殊難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空言所辯,俱無從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竊盜犯行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新法提高罰金之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較為有利。
㈡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本次修正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㈢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偽造偽刻印章2枚後,用以蓋印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其偽造印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後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僅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經蒞庭公訴檢察官表示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行使偽造文書部分亦為本案起訴範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4頁),爰更正如犯罪事實一所載,應予補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告知前揭罪名(見本院卷一第64頁),無礙被告暨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本院逕依檢察官更正後之罪名審究,併此敘明。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各別以單一核銷計畫經費之行為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各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別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陸續提款行為,係各別以單一之行為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各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偽刻印章2枚,為間接正犯。
㈦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行為之時間、地點甚為緊密,可謂連貫之動作,顯係基於同一妨害電腦使用之不法目的所為,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認其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處斷。
㈧被告如附表一所犯各罪間,因犯罪時間、地點不同,行使對象有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所犯前揭各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⑴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載方式侵害「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之權利,使之分別受有財產、電磁紀錄、文書管理正確性之損害,實應予非難,並就各該損害程度輕重給予分別評價,其中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為業務侵占得款業經返還乙情,則如前述。
⑵被告犯後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始終坦承,就如犯罪事實欄二至四所示犯行部分,則如前引供述,說詞反覆,難認被告確有悔意,且迄未能與「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達成和解,而未能獲得其諒解。
⑶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曾因觸犯刑律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素行良好。
⑷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學歷、工作及家庭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9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前段、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三、四犯行間隔時間、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類型暨其罪質等整體犯罪情狀,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偽刻印章2枚,係偽造之印章,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印章已經還給丁○○、己○○等語(見警卷第23頁),而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另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文書,雖為被告因犯本罪所生之物,惟業因行使而分別交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屏東縣政府留存,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諭知沒收,但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文書上所示偽造之印文,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竊盜之犯罪所得即63張紙張,均未據扣案,亦未經發還「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返還「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乙情,業如前述,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除本院認定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載業務侵占158萬0,976元犯行外,並有自協會帳戶轉帳200萬元至被告胞姊甲○○經營之川人街工作室臺灣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川人街帳戶)之業務侵占犯行等語。
然查:㈠被告分別於107年7月13日、同年8月20日、108年1月7日分別自協會帳戶匯款50萬、50萬、50萬(2筆),共計200萬元,至川人街帳戶等節,業據被告於109年7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分別於107年7月13日、8月20日、108年1月7日匯款至我姊姊甲○○川人街帳戶50萬、50萬、50萬(2筆)元,總共200萬元等語(見他卷第267頁),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確實匯款200萬元至川人街帳戶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72、73頁),並有協會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他卷第71至9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前揭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辯稱:因為「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甲○○經營之川人街工作室合作「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川人街工作室有執行計畫、墊支款項,所以要匯款200萬元至川人街工作室。
公部門提案要有提案單位,「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是立案組織團體,在地方上已有20年,政府會覺得是可信賴的單位,而川人街工作室剛成立,雖有自然農業專業,但公部門會覺得要有單位背書一起提案比較理想,所以當時才有這樣的合作。
計劃書、成果報告均是甲○○撰寫,我們才提交至公部門等語(見他卷第213、267頁,本院卷二第79頁)。
㈢「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甲○○經營之川人街工作室合作「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之情形乙節,經查: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執行計晝本來就應該給廠商錢,只是甲○○剛好是我姐姐,但甲○○確實執行「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我們也是把計晝委託給她,雖是口頭約定,沒有實質上的證明,但是不能計晝執行完就不認這筆帳。
我們透過協會共同執行,但是主要執行還是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8、129頁)。
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被告的姊姊。
我成立並實際經營川人街工作室,擔任負責人。
川人街工作室有做一些專案計畫,就是接公部門一些小計畫。
印象中106年3、4月我就開始提「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我提案後,辦公室承辦說因工作室較小,要找大單位合作,我就找「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合作,整體的計劃都是我這邊寫的。
應該是106年5、6月左右開始跟被告合作,直到108年還有部分在核銷,應是108年年初結束。
第一年30幾萬元,第二年250萬元上下,108年結束,整個案子核銷完是108年年初,所以有些金額在108年年初才轉入川人街帳戶。
這個案子從頭到尾都是我寫的,也是我在執行,所以我不認為需要跟協會再簽其他契約,在我去報告這個計畫時,我找了被告、理事癸○○去機關單位辦公室報告,案子通過後,具體執行時是找被告與理事長丙○○討論。
我不認為我跟協會之間是勞務合作契約關係,我認為我是主計畫的提案人,不是協會委託我。
確認完後我們有向協會理監事大會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至40、43、47、48、53至55、74至76頁),證人甲○○並提出證人甲○○與承辦單位人員間電子郵件往來擷圖為佐(見本院卷二第103至137頁)。
⒊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任職於「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擔任會計約半年。
我有參與「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實際負責工作內容為自己做資材,就是做植物的營養劑,即漢方當歸、甘草、生薑、大蒜這些營養劑。
另外幫忙灌溉、聯絡農友、辦講座與辦小型的旅遊,「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與我任職協會之工作內容並無關連。
甲○○以「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名義去接這個政府案,然後是寫計畫的人兼主要執行者,她派遣我做什麼工作我就做,薪水是由甲○○支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59、264、267頁)。
⒋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2年9月3日任職「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於107、108年間擔任執行秘書。
我們協會是環保團體,承攬政府相關勞務計畫或是補助案,主要做河川保育、文化教育。
向政府申請計畫可能自己人去執行,也可能部分請人幫忙執行。
若是一般私人簽書面契約要看怎麼談,我不清楚本案涉及的計畫,沒有看過申請書或計畫內容,我本身沒有參與。
辛○○以前在協會待過,定位很模糊,我也不知道她到底算不算協會員工,她是被告找來辦公室當會計,一下子又不見了。
協會裡沒有任何一個同事經手參與「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等語(本院卷一第173、174、183至186、188頁)。
⒌對照前揭被告與各該證人證述內容,「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川人街工作室合作「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之情形,究係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或川人街工作室為主要執行人,被告與「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所認固有爭執,而經本院會同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勘驗107年6月10日第十屆會員大會錄音檔,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18至225頁),其中13:54至17:10間,被告與蔡順柔、戊○○等人曾就辛○○職務定位、「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執行、協會人員勞健保、計畫契約是否應訂定書面,以及與外部單位合作之制度化等議題進行討論,被告當場表示「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由甲○○執行,該次大會甲○○亦在場表示「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由辛○○負責執行,所示情形核與被告、證人甲○○、辛○○證述情節大致相合。
再者,「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書面所載總幹事確實記載為辛○○,結案報告所載經費則確實高於200萬元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計畫106年度單一計畫說明書、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結案報告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5至394頁),被告所辯,即非無據,自無從僅因「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片面指訴逕認被告有侵占此部分200萬元款項。
是被告辯稱匯出200萬元款項係用以償還川人街工作室承辦「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之墊款,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尚屬可信。
⒍依107年度員工薪資一覽表(見本院卷二第201頁),被告於該年度1至12月,辛○○1至11月均領取「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薪資。
然「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之形成過程經被告與證人甲○○、辛○○分別證述如前,證人庚○○亦證稱該計畫沒有其他「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人員參與等語明灼,被告與辛○○故列名於計畫內,惟仍無從認定被告所為匯款行為係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
㈣「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甲○○經營之川人街工作室合作「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雖未留存書面契約,然查: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曾跟許多單位合作,不一定每次都會簽合作契約,我們跟吳佳樺的合作案是口頭契約,因為她有這方面專業,「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晝」是跟水保局申請的,水保局需有單位提出計晝方案,這個方案在106年就執行了,但106年時川人街工作室尚未成立,所以在107年續行時不能用川人街工作室名義立案,107年開過理事會會員大會時就有提這個案子是委託吳佳樺辦理,只是要透過協會把單據核報出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8頁)。
⒉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2年9月3日任職「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於107、108年間擔任執行秘書,具體工作為專案執行、行政作業。
協會若與其他單位合作,對方要提供具體合作的項目、金額、行程,經內部討論是否合作,內部討論至少要經過理事長同意用印,通常由總幹事當第一階段窗口與對方聯繫,內容無誤由理事長決策,重大事務則要由理監事會議決定。
針對「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預算金額超過百萬,倘若總幹事要跟對方合作,也要跟協會說明分工與內容,而非統包出去給對方,正規合作程序須提出合作備忘或合作契約,雙方針對契約內容進行協商,這樣的案件應由理監事會議決議,總幹事沒有權限自行決定上百萬的計畫與外部單位合作,且要簽署文件,不能只以口頭約定。
簽署文件要有兩個單位全名、合作契約工作項目、金額、執行行程、撥款時間、期數與比例,最後雙方要蓋單位印章與負責人印章。
協會跟其他單位合作,如果其他單位合作期間要跟協會核銷支出費用,核銷程序有兩種狀況,如果委託該單位是5萬元的勞務契約,請他開個人領據或收據向協會核銷,直接把錢匯到該單位,如果是拼湊的,比如項目是5萬元,裡面會買很多細項,就拿細項發票給協會,但必須註明有代墊行為,而不是直接將勞務委託他人。
如果契約敘明出席費、購買物品費用,要拿相應收據來向協會核銷,協會直接把金額匯到該單位戶頭。
所謂的勞務契約,可能是一個工作項目,比如委託做商品設計,就是來跟協會請款,另一種狀況是當初契約有註明講師費、雜支費、出席費,就拿當初的項目單據來核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3至176頁)。
⒊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87年起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擔任理事迄今,期間只有2年沒有擔任理事。
原則上協會計畫是由理監事跟會員執行,並由協會內部專職同仁執行,或看有無跟社區合作去說明,若無嚴重問題,原則上先執行,事後再向理監事會做追認。
向政府請款的計畫通常在協會只有標案可以委外,補助案都是要低於10萬元以下,同一計畫在同一單位只能一次補助,雖然可以少部份委外,但不能超過10萬元,也不能辦理公開招標。
如果是標案的話,超過10萬元要公開招標,但是委外的經費不能超過總經費的1/2,補助案也不能超過1/2。
若是競爭型計畫,就是委託單位直接補助,意思是自己協會就可以執行,而不是給人家掛牌用的。
原則上協會自己接的計畫是自己做。
我沒聽過計畫細項內容是委託給川人街工作室,被告也沒有跟理監事報告過。
依我認知,若申請到一個標案200萬,行政管理費10%,協會會先扣20萬元,負責執行該標案的人就剩180萬元,就要用180萬元去執行計畫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至36頁)。
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擔任理事多年,曾於106至108年初期間擔任理事長。
關於協會與外部單位合作的程序,要看每個計畫的要求,如果沒有要求就沒有合約,假設機關單位計畫有要求,或協會判斷附上合約對標案有利的話就會去簽,否則可能是口頭上的合約,如果有要求就會有比較正式的合作意向。
一般申請計畫會在理監事會議說今年度執行哪些計畫,有可能講金額大的,細項不會講,每年理監事會也會講今年大概執行什麼樣的計畫,會讓理監事知道今年協會執行的計畫。
我知道在我擔任理事長期間,協會跟甲○○的川人街工作室合作過「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金額記不清楚,大部分是總幹事處理。
我們都信任總幹事,比較大的計畫會跟協會比較核心的人討論,然後提出計畫。
「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申請時有跟協會核心幹部討論,應該有口頭講要跟川人街工作室合作。
協會可能沒有與川人街工作室簽書面合作契約。
期程款項用開會決定,不太確定是否每次都會留下開會紀錄。
關於協會會員彼此之間會知道別人在做的計畫,有的計畫會互相支援,所以大部分人員都會知道。
理監事都有自己的正職,我們委託專職工作人員去執行計畫,我們比較是從旁協助輔助的角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1至204頁)。
⒌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會員也是理事,我在「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最起碼有1、20年。
我有參與「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由甲○○主導計畫操作,我擔任講師。
被告、甲○○還有我曾經去向政府機關報告過該案。
有無約定或合意我不清楚。
理事間就較大、複雜的計畫才會做小組討論。
當理事期間,沒有每個都知道,因為不是每次理事會都會參加。
在理事會時提出來講一講,大家拍手就同意,無嚴格的計票。
合作方式就是由「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名義承接計畫,交由辦計畫的人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3至280頁)。
⒍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於「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擔任4年理事長。
總幹事為被告,須要負責報告協會裡面各個會員藉由協會的名義向外界承接的計畫,計畫其實都是各個會員向外爭取承接下來的,理事長就直接答應,不可能把計畫往外推,所以接到計畫的人必須負責整個計畫執行、推動與報帳,都是計畫主持人自己去執行。
在理監事會議時,總幹事會提出大概今年度執行哪些計畫、總收入大概多少、經費怎樣支用、計畫來源是哪個單位、大概要如何執行,被告會請會員去協助幫忙,都是總幹事處理,接到計畫的主持人自己去負責,理事長只是了解整個狀況,如果需要協會動員幫忙的話,就會提出。
計畫承接需要繳行政管理費,剩下的經費才由計畫主持人自己去執行、開支。
通常執行計畫的人認為有需要就核定上來,單據需要由委託單位的會計去審核,是給計畫執行人,是不是透過撥付到協會我不清楚,那是總幹事的行政業務。
執行人自己要在執行過程時蒐集這些單據,然後拿給協會保存。
所以是計畫主持人去執行計畫時會積欠相關廠商的欠款。
協會裡面各會員可以各自接政府計畫,協會只是出名義,照理講是各做各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1至370頁)。
⒎對照前揭被告與各該證人證述內容,「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其他單位之合作流程,所述大相逕庭,難僅因「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與川人街工作室間就執行「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無書面契約,推認被告匯出款項200萬元,均非用於償還川人街工作室承辦「屏東新亮點-新埤鄉及其週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及綠色遊程計畫」墊款,而係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
㈤公訴人所指被告另有此部分犯行,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存有合理懷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被告此部分犯罪核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經本院諭知有罪之部分,分別具有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吳政洋、葉幸眞、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358條、第359條,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所犯罪名及科刑 沒收之宣告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丁○○」、「己○○」印章各壹枚,以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之「丁○○」、「己○○」印文,均沒收。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影印機紙張陸拾參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乙○○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出處 1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3)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2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5)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頁 3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3)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頁 4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6)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頁 5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7)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頁 6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8)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頁 7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8-1)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頁 8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9)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頁 9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0)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頁 10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3)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1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4)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21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2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5)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23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3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6)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25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4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7)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27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5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8)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2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6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9)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1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7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0)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3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8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5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9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9-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7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20 台灣藍色保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9-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3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21 國內出差旅費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1月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41頁 22 國內出差旅費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1月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43頁 23 黃廷彬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45頁 24 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頁 25 賴旭立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47頁 26 高義英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49頁 27 趙漢珪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1頁 28 張淑靜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3頁 29 辛○○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5頁 30 乙○○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7頁 31 甲○○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59頁 32 盧明昌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61頁 33 李紹霖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63頁 34 洪玉涵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65頁 35 莊致昇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67頁 36 何美香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69頁 37 邱金滿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1頁 38 國內出差旅費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1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3頁 39 國內出差旅費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1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5頁 40 葉杏珍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7頁 41 丙○○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79頁 42 張瑋琦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81頁 43 甲○○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83頁 44 黃廷彬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85頁 45 辛○○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87頁 46 乙○○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89頁 47 張明純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1頁 48 鄭富璁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3頁 49 董銘泓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主辦會計人員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5頁 5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7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5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會計報告(填表日期:108年1月3日) 主辦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99至101頁 5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會計報告(填表日期:107年12月27日) 主辦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03頁 5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05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5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07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5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5)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0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5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工資按日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2月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09頁 57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工資按日請領清冊(填表日期:107年12月6日) 上方空白處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1頁 「己○○」印文1枚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5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6)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3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5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3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3頁 下方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9日) 會計欄 「丁○○」印文3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5頁 下方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30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7頁 下方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1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21頁 6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會計報告(填表日期:107年12月27日) 主辦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23頁 6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25頁 6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27頁 6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2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2-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1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6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7-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3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7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3頁 7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5頁 7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2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7頁 7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7-2)2份 會計欄 「丁○○」印文各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9至141頁 出納欄 「己○○」印文各1枚 7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1日)2份 會計欄 「丁○○」印文各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39至141頁 7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43頁 7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45頁 7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1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47頁 7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2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49頁 7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3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1頁 8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8)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3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8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3頁 8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19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5頁 8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7頁 8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18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59頁 8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61頁 8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19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63頁 8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65頁 8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67頁 8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69頁 9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1頁 9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3頁 9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5頁 9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1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7頁 9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9)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9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9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79頁 9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81頁 9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1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83頁 9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0)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85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9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支出憑證黏存單(編號1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告證10資料卷第187頁 出納欄 「己○○」印文1枚 10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5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領據卷一第57頁 10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5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59頁 10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61頁 10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63頁 10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1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65頁 10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1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67頁 10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69頁 10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71頁 10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7月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73頁 10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7月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75頁 11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1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77頁 11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1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79頁 11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25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領據卷一第83頁 11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2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85頁 11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87頁 11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89頁 11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91頁 11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93頁 11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95頁 11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97頁 12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99頁 12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19頁 12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1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21頁 12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2018年10月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23頁 12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2018年10月1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25頁 12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9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27頁 12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29頁 12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31頁 12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33頁 12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1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35頁 13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37頁 13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23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一第139頁 13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5月2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27頁 13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29頁 13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1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31頁 13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6月2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33頁 13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某日,日期被遮住)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35頁 13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1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37頁 138 11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8月2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39頁 13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8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41頁 14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43頁 14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45頁 14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1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領據卷二第49頁 14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16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51頁 14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3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53頁 14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9月22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55頁 14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7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57頁 14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59頁 14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3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61頁 14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4-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65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5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0月21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領據卷二第65至67頁 15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5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67頁 15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73頁 15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4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75頁 154 明細表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7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55 明細表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81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56 明細表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83至85頁 157 明細表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87至91頁 158 明細表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97至9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5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1月30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01頁 16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03頁 16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2枚 領據卷二第105頁 16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07頁 16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09頁 16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11頁 16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13頁 16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收據(107年12月1日)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15頁 167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5-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1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68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5-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33頁 169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7-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3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0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7-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41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1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7-3)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43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2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9-1)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45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3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8)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47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4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9-2)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4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5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13)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57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176 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編號14) 會計欄 「丁○○」印文1枚 領據卷二第159頁 驗收欄 「己○○」印文1枚 附表三:
編號 年度 檔名 類型 1 0000-0000年 不詳資料夾、檔案 2 2015年 104年社造中心計畫 專案計畫 2015年牡丹鄉生態旅遊 專案計畫 2015牡丹產業輔導計畫 專案計畫 2015保留區步道修護 專案計畫 二峰圳 資料夾、檔案 旭海 專案計畫 走過最南的家園小旅行 資料夾、檔案 東港溪旅遊資料 資料夾、檔案 新聞稿 資料夾、檔案 潮州小旅行 資料夾、檔案 104新來義計畫書 資料夾、檔案 2015.07保留區志工招募簡章 資料夾、檔案 東港溪重要文化資產之保存-潮州鐵橋 資料夾、檔案 夏耘二階參考資料 資料夾、檔案 3 2016年 105年社造中心計畫 專案計畫 屏東社區行動共學坊 專案計畫 105加匏朗平埔夜祭計畫書 專案計畫 平埔夜祭計畫書 專案計畫 青銀合創提案 專案計畫 2016牡丹產業輔導計晝 專案計畫 保留區解說員認證 專案計畫 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生態調查 專案計畫 旭海環境維護暨解說員進階培訓計畫 專案計畫 旭海環教中心環教志工培訓計畫 專案計畫 潮州火車站生活展提案 資料夾、檔案 旭海保留區掃描檔 資料夾、檔案 105年下半年零用金 資料夾、檔案 4 2017年 106年原住民族知識創意經濟發展計畫【Mudan心旅遊】牡丹人文生態旅遊開發計畫 專案計畫 106年度-屏東縣新埤鄉及周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與綠色遊程計畫 專案計畫 106年屏東縣學習型城市-【安居樂活•屏中學習趣】前導計畫 專案計畫 屏東縣106年女人夢想大學-農教育前進社區-屏中區婦女培力實施計畫 專案計畫 5 2018年 107年屏東地區區域亮點及多元增能培訓計畫 專案計畫 107年度屏東縣新埤鄉及周邊自然農業示範基地與綠色遊程計畫 專案計畫 107年屏東縣學習型城市-安居樂活•屏東學習趣 專案計畫 107年度牡丹鄉森里海環境藝術深耕計畫 專案計畫 107年牡丹鄉社區專業輔導計畫 專案計畫 【高士佛舊社(Linivuan)至恆春古城之文化路徑】發展史推廣計畫 專案計畫 南田解說員研習 專案計畫 志工結業證明事項 資料夾、檔案 附件:
勘驗標的:107年6月10日第十屆會員大會錄音檔,全長共計17分10秒【1片,檔名:107.06.10東港溪會員大會】┌──────┬───────────────────┐
│時間 │內容 │
├──────┼───────────────────┤
│00:00 │對話內容未提到審核106 年工作計畫6 新埤│
│至 │農業示計畫,略。 │
│09:29 │ │
├──────┼───────────────────┤
│09:30 │丙○○: │
│至 │ 好,那我們要不要針對上一次的那個嗎? │
│13:33 │ 會議的有一些? │
│ │某女:…(聽不清楚)第12頁的今年。 │
│ │乙○○: │
│ │ 嘿,是,還沒報告,不好意思,那我先報│
│ │ 告好了。因為剛剛還沒報告,抱歉,因為│
│ │ ,因為剛剛是報告案由一,就進入討論了│
│ │ 。好,然後也有一些理事們一些提問,剛│
│ │ 剛也有一些回應。好,謝謝你。 │
│ │乙○○: │
│ │ 那接下來要報告案由二的部分,然後關於│
│ │ 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那這個預算表的擬│
│ │ 定跟去年來講,好像,就是,差異還滿大│
│ │ 的,在這邊先跟大家做個報告。 │
│ │ 因為第14頁吼,我們今年年度計畫,這個│
│ │ 都是已經今年確認的,所以我們是依今年│
│ │ 度,我們的,就是,確認的計畫、經費,│
│ │ 去作為這個預算預算表的編定,在這邊先│
│ │ 做一個報告。 │
│ │ 那我們這邊上面加起來,大概,1 仟,將│
│ │ 近快1 仟多萬,所以我們,我這邊盧列的│
│ │ 這個計畫,本會的經費的收入,在今年度│
│ │ 預算數是比較高的,相較於去年來講,增│
│ │ 加400 多萬,因為我們去年度預算數字6 │
│ │ 00萬這樣子。 │
│ │ 那這個收入的話,他是第1 款嘛,第1 款│
│ │ 然後項目就是1 加到第8 項,這個是收入│
│ │ 經費編列的一個來源,所以大部份主要是│
│ │ 來自這個專案計畫的一個收入,因為大部│
│ │ 分都是,就是呃,這個不管是委託案,然│
│ │ 後或者是不管是補助案大概就是這樣,先│
│ │ 跟大家做個報告。 │
│ │ 那上面有減少的部分,是在於那個,就是│
│ │ 其他的一個補助收入,有一些減少,那因│
│ │ 為,我們今年的專案計畫收入比較高,所│
│ │ 以其他的經費編列的話,就有點降低這樣│
│ │ 子,因為也沒有辦法做這麼多事情阿,那│
│ │ 在這邊先跟大家做這個報告。這樣子包含│
│ │ 了委託收益,包含會員的服務,因為去年│
│ │ 是編20萬嘛吼,那所以這個部分今年是比│
│ │ 較,編列比較少這樣子。 │
│ │ 那再來就是今年的一個預計支出的一個預│
│ │ 算數,那包含這個人事、然後包含辦公費│
│ │ ,然後業務費,那相較於去年來講,就是│
│ │ 差不多的。然後因為我們的這個,就是,│
│ │ 計畫專案的支出,相較於去年來講,就是│
│ │ 比較多,就是400 多,那這個是相對應到│
│ │ 那個增加部分的來源,所以是這樣子的一│
│ │ 個對應,在這邊做一個報告。 │
│ │丙○○: │
│ │ 工作夥伴要不要,因為有的可能不是那麼│
│ │ ,有的,鍾村長他沒有來,你都認識嗎? │
│ │ 因為有些人沒有來,你要不要講一下有哪│
│ │ 些人? │
│ │乙○○: │
│ │ 對。呃,跟大家報告一下,專職3 位跟兼│
│ │ 職3 位,那專職的包含我,然後詩盈,然│
│ │ 後包含佳樺(註一),然後,但是因為佳│
│ │ 樺今天他,其實我們這個會,是在上次理│
│ │ 監事會的時候敲定要開的,所以他那時候│
│ │ 已經有排定事情,所以他就沒有來吼,那│
│ │ 兼職有3 位,那一位是小卓在後面。那他│
│ │ 特別從台東來,那小卓其賽他在就是旭海│
│ │ 觀音鼻自然保留區那時候劃設的時候就進│
│ │ 來協會,那時候是專職,一直投入在現在│
│ │ ,但是因為他當然也有一些自已個人一些│
│ │ 生涯規劃,所以他現在目前是以兼職的方│
│ │ 式來進行。那另位還有一位兼職是那個瑞│
│ │ 雲,那他現在目前還在還在就學啦,所以│
│ │ 今天就沒有來,然後另外還有一位,上一│
│ │ 次理監事有提到,因為瑞雲也有提到為身│
│ │ 兼會計嘛,那我們現在目前已經有找到出│
│ │ 納,就是請之前的前同雅蓉,來協助做這│
│ │ 部分,所以兼職的夥伴是三位這樣子。 │
│ │丙○○: │
│ │ 好啦。我們針對100 ,就是今年度的,收│
│ │ 支預算表這邊,看有沒有問題。 │
├──────┼───────────────────┤
│13:34 │乙○○: │
│至 │ 相關的工作,不好意思,剛剛沒有特別報│
│13:53 │ 告工作內容,總列表的計劃,請大家各位│
│ │ 理監事詳看第14頁,然後再來就是相關計│
│ │ 畫的一個內容細項說明,15頁到第19頁這│
│ │ 樣。以上。 │
├──────┼───────────────────┤
│13:54 │蔡順柔: │
│至 │ 請問千惠她現在是我們協會的同事嗎? │
│17:10 │乙○○: │
│ │ 她現在是那個就是,自然農業示範基金那│
│ │ 個專案計畫的一個,因為,上次有提到這│
│ │ 個計畫算委託,是請佳嬅姐這邊來去進行│
│ │ ,所以千惠她算是掛在這裡而已。 │
│ │戊○○:那是約聘。 │
│ │乙○○:恩,那個專案她,是掛在這裡。 │
│ │甲○○:她算是做這個計畫。 │
│ │戊○○:對。 │
│ │甲○○:這個計劃做完就沒了。 │
│ │戊○○:對呀,他算是約聘。 │
│ │甲○○:對呀,對呀。 │
│ │戊○○:那約聘的話就要明列阿。 │
│ │甲○○:她是算算,算掛在這個計畫。 │
│ │戊○○:例如說,她的勞健保有掛在這邊嗎│
│ │ ? │
│ │甲○○:他她健保是掛協會阿。 │
│ │戊○○:對呀。 │
│ │甲○○:然後是從她的薪資。 │
│ │乙○○:但是,但是她自己要支付。 │
│ │戊○○: │
│ │ 這要明列進來阿。明列進來就是說,她算│
│ │ 這一年或這個計畫,她扮演什麼角色,我│
│ │ 們支付她多少。那這樣的話,我覺得這個│
│ │ 有沒有問題。列進來有沒有 │
│ │丙○○:列進來。 │
│ │戊○○: │
│ │ 其實我覺得打問號,為什麼,因為她似乎│
│ │ 模糊要列不列。 │
│ │丙○○: │
│ │ 恩,要不然我們人事可以分阿,分專案跟│
│ │ 那個。 │
│ │戊○○:約聘阿。 │
│ │丙○○:對呀,對呀,對呀。 │
│ │戊○○:就約聘阿。 │
│ │丙○○:專,對呀,對呀。 │
│ │丙○○:專職…(聽不清楚) │
│ │戊○○:就是等於有契約。 │
│ │丙○○:這樣子或許就比較清楚。 │
│ │戊○○: │
│ │ 對,看是她是屬於我們契約的一個工作人│
│ │ 員。 │
│ │丙○○:恩恩,有計畫的。 │
│ │戊○○: │
│ │ 要不然就是下包,下包就是要簽契約書。│
│ │丙○○:恩。 │
│ │戊○○: │
│ │ 比如說就是我們把這部分委託給這單位去│
│ │ 做。我覺得這個都要簽契約書。然後再加│
│ │,也是要回饋我們10% 阿。 │
│ │乙○○:是。是,是。 │
│ │戊○○: │
│ │ 一樣,我覺得以後就把這個制度化。這樣│
│ │ 也比較清楚。比較好。 │
│ │乙○○: │
│ │ 好,這個案子,對,就是剛剛佳樺姐有講│
│ │ 嘛,就是她這個案子也是提撥10% 這樣子│
│ │ 。 │
│ │葉美蘭: │
│ │ 那我有個疑問是,現在的工作人員跟去年│
│ │ 的工作人員是差別差在哪裡…(聽不清楚│
│ │ )。 │
│ │丙○○: │
│ │ 立琳嘛,就差立琳。 │
│ │葉美蘭:那個人事經費、金額。 │
│ │乙○○:那個是。 │
│ │葉美蘭:跟那個差好多。 │
│ │乙○○: │
│ │ 去年是,差在,就是立琳。 │
│ │葉美蘭:立琳。 │
│ │乙○○: │
│ │ 立琳。但是因為,去年我們兼職,今年有│
│ │ 多一位,然後但是因為我們的今年也有一│
│ │ 些調薪跟有一些那個,其他的算是。 │
│ │葉美蘭:因為今年編的預算(聽不清楚) │
│ │乙○○:對,跟去年。 │
│ │戊○○:去年…(聽不清楚) │
│ │葉美蘭:去年250 萬。 │
│ │丙○○:這到是。 │
│ │戊○○:去年那個…(聽不清楚裡面。 │
│ │乙○○:對。 │
│ │戊○○:今年就變沒算在裡面。 │
│ │乙○○:對。 │
│ │戊○○: │
│ │ 所以就有缺2個。你最多就是多一個。 │
│ │葉美蘭:…(聽不清楚)差額有點太多。 │
│ │戊○○:瑞雲是今年進來還是去年進來。 │
│ │乙○○:啥。 │
│ │戊○○:瑞雲是今年進來還是去年進來。 │
│ │乙○○:去年。 │
│ │戊○○:去年 │
│ │乙○○:嘿,她去年,去年就進來。 │
│ │戊○○: │
│ │ 所以她那一塊算是沒變的話,那有變化就│
│ │ 是少兩個。 │
│ │某女:立琳。 │
│ │戊○○:還有千惠。 │
│ │丙○○:千惠。對,少兩個吧。 │
│ │戊○○:千惠,去年是用兼職的編的吧。 │
│ │乙○○: │
│ │ 是,去年是用兼職的方式去。是。 │
│ │某女:…(聽不清楚) │
│ │丙○○:恩,這到是內。這部分。 │
│ │葉美蘭:那這樣金額有點多內。 │
│ │戊○○:所以這部分的內容她是。 │
│ │乙○○:你說那個人事部分嗎。 │
│ │戊○○:恩。 │
│ │葉美蘭: │
│ │ 對呀,因為你去年是…(聽不清楚)列的│
│ │ 是10幾萬。 │
│ │乙○○:對對對。 │
│ │葉美蘭:去年去年的補助金是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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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別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108年度他字第2851號 他卷 2 告證10資料 告證卷 3 屏警刑偵一字第10837590800號卷 警卷 4 109年度偵字第9664號卷 偵卷 5 107年屏東縣學習城市計畫申請書 申請書卷 6 領據卷一 領據卷一 7 領據卷二 領據卷二 8 社區生活營-屏東少年潛力開發營鹽埔班資料 社區生活營卷 9 107年學習型城市計畫-專業培力工作坊 工作坊卷 10 110年度訴323號卷一 本院卷一 11 110年度訴323號卷二 本院卷二 12 110年度訴323號卷三 本院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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