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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嚴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具 保 人 王諾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29號、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偵字第754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765號、110年度偵字第10766號、110年度偵字第10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諾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嚴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准予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經具保人王諾娜繳納保證金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110 年度偵字第7429號卷第3頁至第57頁);
被告嗣於111 年12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拘提未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0年12月28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4111200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13日橋檢信玉110助944字第111900136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151頁)。
另本院定111 年2 月15日為訊問期日通知具保人王諾娜帶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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