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交簡附民,34,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黃同輝
被 告 吳維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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