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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毒偵字第2259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214 、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春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他案已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本案因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予簽結。
惟扣案之白色結晶體6 包【毛重(聲請意旨誤載為「驗前淨重」)分別為2 公克3 包、5 公克、4.5 公克及2.5 公克各1 包】、藥鏟1 支、殘渣袋3 個,分屬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將扣案之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及將扣案之藥鏟1 支(聲請意旨誤載為「31支」)、殘渣袋3 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10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出所,並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另於109 年5 月23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即109 年度毒偵字第1063、2259號偵查,因本案係於上述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犯,且前述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毋庸另行聲請觀察、勒戒,故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品,其中1 包(附表編號1 )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抽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編號1 安非他命)、檢驗結果照片、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1至53、77、79、103頁),可認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附表編號1 至6 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7 所示之殘渣袋,因與其內尚有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編號8 藥鏟)、檢驗結果照片、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等件在卷可考(見警卷第81、83、105 頁),足見上開扣案之藥鏟1 支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至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屏東地檢署109 │
│ │ │裝袋1只) │ 年度安保字第214 號,下同)左│
│ │ │ │ 方之編號1 。 │
│ │ │ │②毛重2 公克。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2 。 │
│ │ │裝袋1只) │②毛重2 公克。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3 。 │
│ │ │裝袋1只) │②毛重2 公克。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4 。 │
│ │ │裝袋1只) │②毛重5 公克。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5 。 │
│ │ │裝袋1只) │②毛重4.5 公克。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①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6 。 │
│ │ │裝袋1只) │②毛重2.5 公克。 │
├──┼──────┼─────┼───────────────┤
│ 7 │殘渣袋 │3 個 │扣押物品清單(屏東地檢署109 年│
│ │ │ │度保字第894 號,下同)左方之編│
│ │ │ │號2 。 │
├──┼──────┼─────┼───────────────┤
│ 8 │藥鏟 │1 支 │扣押物品清單左方之編號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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