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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96 ),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志勇因妨害名譽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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