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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185號、109 年度偵字第9375號、109 年度偵字第9641號、109 年度偵字第10687 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1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鄒芳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鄒芳芸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2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被告鄒芳芸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可憑,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其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又犯與構成累犯中之竊盜案件同類型之罪,足見其雖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仍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恣意非法取得他人財產,故本院認為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均依該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不再為量刑之評價)外,另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前引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良、屢次竊取他人物品,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守法意識薄弱,且尚未歸還或賠償附表編號1-3 所示竊得之財物,但所竊物品價值都不高、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主動歸還所竊得附表編號4 之財物、竊盜手段,及考量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財物,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 │告訴人 │行竊方式 │竊得財物 │證據名稱 │主文 │
│ ├───────┤ │ ├────────┤ │ │
│ │竊盜地點 │ │ │財物現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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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 年6 月6 日│郭士霖 │鄒芳芸於左列時間、地點,│醉月Hello Kitty │①被告鄒芳芸於偵│鄒芳芸犯竊盜罪,累│
│ │11時許 │ │徒手竊取由郭士霖所管領、│櫻花蘋果酒(300m│ 查中及本院審理│犯,處拘役參拾日,│
│ ├───────┤ │並置放在該店貨架上所陳列│l )1 瓶、飛利浦│ 時之自白。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屏東縣屏東市太│ │販售之右列物品,得手後即│輕薄雙向TypeC行 │②證人郭士霖、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原一路21號「寶│ │搭乘其不知情之前夫許志偉│動電源(10000mAh│ 志偉於警詢時之│未扣案犯罪所得醉月│
│ │雅生活館屏東自│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1 個、(童)小│ 證述。 │Hello Kitty 櫻花蘋│
│ │由店」 │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領結布質壓夾(6 │③員警偵查報告。│果酒壹瓶、飛利浦輕│
│ │ │ │ │入)1 組、Hello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薄雙向TypeC 行動電│
│ │ │ │ │Kitty 質感亮鑽隨│ 局屏東分局民生│源壹個、(童)小領│
│ │ │ │ │身鏡1 個 │ 派出所受理刑事│結布質壓夾壹組、He│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llo Kitty 質感亮鑽│
│ │ │ │ │未扣案、未賠償 │ 、受理各類案件│隨身鏡壹個均沒收,│
│ │ │ │ │ │ 紀錄表。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表。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⑥寶雅國際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收銀機交│ │
│ │ │ │ │ │ 易明細報表、商│ │
│ │ │ │ │ │ 品明細。 │ │
│ │ │ │ │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 │ │ │ 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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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 年6 月28日│賴筠涵 │鄒芳芸於左列時間、地點,│潘婷miracles奇蹟│①被告鄒芳芸於偵│鄒芳芸犯竊盜罪,累│
│ │10時52分許 │ │徒手竊取由賴筠涵所管領、│系列奇蹟煥髮雙鑽│ 查中及本院審理│犯,處拘役參拾日,│
│ ├───────┤ │並置放在該店貨架上所陳列│精華(免沖洗)1 │ 時之自白。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屏東縣屏東市民│ │販售之右列物品,得手後即│瓶、vigill私密柔│②證人賴筠涵於警│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生路43號「屈臣│ │離去。 │淨慕斯(120ml)1│ 詢時之證述。 │未扣案犯罪所得潘婷│
│ │氏屏東民生店」│ │ │瓶 │③員警偵查報告。│miracles奇蹟系列奇│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刑│蹟煥髮雙鑽精華壹瓶│
│ │ │ │ │未扣案、未賠償 │ 事警察局109 年│、vigill私密柔淨慕│
│ │ │ │ │ │ 9 月3 日刑紋字│斯壹瓶均沒收,於全│
│ │ │ │ │ │ 第0000000000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鑑定書、刑事案│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件證物採驗紀錄│徵其價額。 │
│ │ │ │ │ │ 表。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 │ │ │ 翻拍照片。 │ │
│ │ │ │ │ │⑥屏東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屏東分局歸來│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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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9 年8 月9 日│黃薄素貞│鄒芳芸於左列時間、地點,│愛迪達香氛激能系│①被告鄒芳芸於偵│鄒芳芸犯竊盜罪,累│
│ │11時27分許 │ │徒手竊取由黃薄素貞所管領│列-極緻昇華女1盒│ 查中及本院審理│犯,處拘役伍拾日,│
│ ├───────┤ │、並置放在該店貨架上所陳│、EH長效待肌~超│ 時之自白。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屏東縣屏東市林│ │列販售之右列物品,得手後│持妝粉底液SAND 1│②證人黃薄素貞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森路23之3號「 │ │即離去。 │條、EH普羅旺斯薰│ 警詢時之證述。│未扣案犯罪所得愛迪│
│ │屈臣氏屏師門市│ │ │衣草眼彩盤1 盒、│③員警偵查報告。│達香氛激能系列-極 │
│ │」 │ │ │EH筆筆皆飾~101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緻昇華女壹盒、EH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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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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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9 年8 月17日│黃世騰 │鄒芳芸於左列時間、地點,│MISSHA金盞花補水│①被告鄒芳芸於本│鄒芳芸犯竊盜罪,累│
│ │21時許 │ │徒手竊取由黃世騰所管領、│噴霧1罐 │ 院審理時之自白│犯,處拘役貳拾日,│
│ ├───────┤ │並置放在該店貨架上所陳列├────────┤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屏東縣潮州鎮新│ │販售之右列物品,得手後即│已發還 │②證人黃世騰於警│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生路54號「屈臣│ │離去。 │ │ 詢時之證述。 │ │
│ │氏潮州店」 │ │ │ │③員警職務報告。│ │
│ │ │ │ │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潮州分局扣押│ │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目錄表、查扣物│ │
│ │ │ │ │ │ 發還保管單。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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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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