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聲,114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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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文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觀執字第272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聲明異議程序之管轄法院,係指於裁定主文內實際宣示受處分人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裁判法院,不包括因維持原裁定諭知「抗告駁回」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文雄(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嗣聲明異議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 年4 月29日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190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據以110 年度觀執字第272 號指揮執行,以上有相關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述案件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確為本院。

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本院上述已確定裁定核發上述案號執行指揮書自110 年7 月29日起對聲明異議人執行觀察、勒戒,且上開觀察、勒戒確定裁定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前引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聲明異議人雖以觀察勒戒前已另案執行有期徒刑6 月,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由聲明異議,惟揆諸前揭說明,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

又聲明異議人自110 年7月29日執行觀察勒戒後,嗣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 年9 月2 日離開勒戒所(轉執行有期徒刑)等,此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似亦無實益。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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