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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蔡洪秀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黃宥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即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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