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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肆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聲請意旨誤載為「第1級毒品」,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18公克、驗餘淨重0.40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文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件於109年4月1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3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年10月21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418公克、檢驗後淨重0.404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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