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47,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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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4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子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2 月,於民國111年3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87公克、檢驗後淨重0.17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9 年1 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082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6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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