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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吳雲生
被 告 蘇國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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