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簡,763,2022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軒山園藝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賴志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99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8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志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軒山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又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巨霆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參拾壹枚、「陳享吉」印文參拾壹枚、「茂林園藝工程行」印文拾貳枚、「蕭俊偉」印文拾參枚、「怡和工程有限公司」印文貳拾貳枚、「林怡良」印文貳拾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志宏係軒山園藝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下稱軒山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均應依該法規定進行投標,為期能順利得標如下列所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下稱屏東市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但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2年12月間,屏東市公所公開辦理「103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案件,賴志宏明知巨霆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享吉,下稱巨霆公司)並無參與投標上開標案意願,竟利用保管巨霆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之機會,冒用陳享吉、巨霆公司之名義,在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投標文件上,持上開印章蓋印、偽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私文書,用以表示巨霆公司參與投標,再由不知情之軒山公司員工邱秀玲購買新臺幣(下同)11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歸來郵局(下稱屏東歸來郵局)00000000000號匯票作為巨霆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之用,並由賴志宏或邱秀玲持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投標文件至屏東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致承辦人員誤認係巨霆公司投標,足生損害於巨霆公司、陳享吉,並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

惟開標時形式上除巨霆公司外,尚有另2家合格廠商投標,即使扣除巨霆公司仍可開標不致流標,故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嗣於102年12月25日9時30分許開標,由軒山公司以196萬元得標。

㈡於103年12月間,屏東市公所共開辦理「104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案件,賴志宏明知茂林園藝工程行(登記負責人蕭俊偉,實際負責人蕭振福)並無參與投標上開標案意願,竟利用保管茂林園藝工程行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之機會,冒用蕭俊偉、茂林園藝工程行之名義,在附表編號22至31所示投標文件上,持上開印章蓋印、偽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編號22至31所示之私文書,用以表示茂林園藝工程行參與投標,再由不知情之軒山公司員工邱秀玲購買13萬元屏東歸來郵局00000000000號匯票作為茂行園藝工程行投標之押標金之用,並由賴志宏或邱秀玲持附表編號22至31所示投標文件至屏東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致承辦人員誤認係茂林園藝工程行投標,足生損害於茂林園藝工程行、蕭俊偉,並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嗣於104年1月14日9時30分許開標,由軒山公司以236萬元得標。

㈢於104年12月間,屏東市公所公開辦理「105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案件,賴志宏明知怡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怡和公司,負責人林怡良)並無參與投標上開標案意願,竟利用保管怡和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之機會,冒用林怡良、怡和公司之名義,在附表編號32至42所示投標文件上,持上開印章蓋印、偽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編號32至42所示之私文書,用以表示怡和公司參與投標,再由不知情之軒山公司員工邱秀玲購買17萬元屏東歸來郵局00000000000號匯票作為怡和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之用,並由賴志宏或邱秀玲持附表編號32至42所示投標文件至屏東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致承辦人員誤認係怡和公司投標,足生損害於怡和公司、林怡良,並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嗣於104年12月30日9時30分許開標,由軒山公司以316萬元得標。

㈣於107年12月間,屏東市公所公開辦理「108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公開招標案件,賴志宏明知怡和公司並無參與投標上開標案意願,竟利用保管怡和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之機會,冒用林怡良、怡和公司之名義,在附表編號43至50所示投標文件上,持上開印章蓋印、偽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編號43至50所示之私文書,用以表示怡和公司參與投標,再指示不知情之軒山公司會計邱秀玲購買14萬元屏東歸來郵局00000000000號匯票作為押標金使用,並由賴志宏或邱秀玲持附表編號43至50示投標文件至屏東市公所投標而行使之,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致承辦人員誤認係怡和公司投標,足生損害於怡和公司、林怡良,並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嗣於108年1月3日9時許,由軒山公司以258萬元得標。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合議庭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志宏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他卷第11至19、157至159頁,本院卷第46頁),核與證人邱秀玲、陳享吉、林怡良、蕭振福及蕭俊偉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他卷第21至31、47至52、65至71、79至86、91至98、185至189、195至199、205至209頁),復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決標公告、郵政匯票申請書、軒山公司基本資料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7至78、113至119、129至143頁,本院卷第25頁),足認被告賴志宏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

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

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賴志宏就前述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就前述一、(二)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公訴意旨就前述一、(一)部分犯行未論以未遂犯,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被告賴志宏前開4次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邱秀玲持如附表所示投標文件前往屏東鄉公所投標,均為間接正犯。

另被告賴志宏於如附表所示私文書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賴志宏冒用巨霆公司、茂林園藝工程行、怡和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在使前揭採購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投標文件,冒用巨霆公司、茂林園藝工程行、怡和公司名義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有所重疊且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賴志宏前述4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前述一、(一)部分〉及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前述一、(二)至(四)部分〉處斷。

㈢被告賴冠宏就上開4次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賴冠宏就前述一、(一)所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已著手實施,然因另有2 家合格廠商投標而未使上開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行減輕之。

㈤被告賴志宏為被告軒山公司之代表人,渠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同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軒山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藉由市場競爭確保採購品質,獲取採購效益最大化,被告賴志宏任意冒用他人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亦足生損害於巨霆公司、茂林園藝工程行、怡和公司、陳享吉、林怡良及蕭俊偉;

復施用詐術,意圖製造形式上投標家數之假象,實際上已導致本採購案缺乏價格、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賴志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就前述一(一)所示部分未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併參酌被告賴志宏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園藝公司,已婚,小孩均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賴志宏及軒山公司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另就被告賴志宏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檢察官雖就被告賴志宏部分各求處有期徒刑6 月及就被告軒山公司部分求科罰金30萬元,然本院認為依前述量刑事由觀之,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是檢察官前揭求刑略嫌過重,附此敘明。

㈦被告賴志宏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賴志宏緩刑3年,以啟自新,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賴志宏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5萬元。

倘被告賴志宏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是本件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印文,雖均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至被告賴志宏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業經持向屏東市公所行使,非屬被告賴志宏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證據出處 103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巨霆企業有限公司 1.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2、陳享吉:2 第10998號偵卷第45頁 2. 標封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27頁 3. 標單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29頁 4.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詳細價目表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31頁 5.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投標文件審查表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33頁 6.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招標附件清單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35頁 7.投標廠商印模單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37頁 8.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39頁 9.切結書(1)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41頁 10.切結書(2)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43頁 11.103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施工補充說明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47-53頁 12.契約終止權補充規定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55頁 13.標案相關資料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57頁 14.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2、陳享吉:2 第10998號偵卷第59-61頁 15.經濟部民國94年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431539580號函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63頁 16.種苗業登記證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65頁 17.屏東縣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67頁 18.屏東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份(內含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除車輛附表、清除相關工具清冊、緊急應變處理方式、儲存場或轉運站表各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7、陳享吉:7 第10998號偵卷第69-81頁 19.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83頁 20.財政部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1、陳享吉:1 第10998號偵卷第85頁 21.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詢結果3份 巨霆企業有限公司:3、陳享吉:3 第10998號偵卷第87-91頁 104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茂林園藝工程行 2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2、蕭俊偉:2 第10998號偵卷第111頁 23.標封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93頁 24.標單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95頁 25.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工程預算書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2、蕭俊偉:3 第10998號偵卷第97頁 26.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招標附件清單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01頁 27.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03頁 28.切結書(1)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05頁 29.切結書(2)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07頁 30.契約終止權補充規定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09頁 31.投標廠商印模單1份 茂林園藝工程行:1、蕭俊偉:1 第10998號偵卷第113頁 105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怡和工程有限公司 3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2、林怡良:2 第10998號偵卷第145頁 33.標單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29頁 34.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詳細價目表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2 第10998號偵卷第132-133頁 35.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招標附件清單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37頁 36.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39頁 37.切結書(1)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41頁 38.切結書(2)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43頁 39.投標廠商印模單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47頁 40.屏東市道路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施工補充說明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53-159頁 41.迎春綠美化工程施工補充說明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61頁 42.契約終止權補充規定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63頁 108年屏東市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怡和工程有限公司 43.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2、林怡良:2 第10998號偵卷第189頁 44.標單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73頁 45.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詳細價目表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2、林怡良:2 第10998號偵卷第175-177頁 46.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招標附件清單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81頁 47.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83-185頁 48.切結書(1)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87頁 49.108年屏東市道路中央分隔島綠美化養護(開口契約)施工補充說明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193-199頁 50.契約終止權補充規定1份 怡和工程有限公司:1、林怡良:1 第10998號偵卷第20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