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1062,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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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勝



具 保 人 陳琝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琝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曾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代為拘提及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高雄地檢署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111年7月26日屏檢錦莊111執2948字第1119028624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2份、具保人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被告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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