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聲,1310,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