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金訴,17,2022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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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逸
選任辯護人 李玉雯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1399號、第114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10號、第427號、第696號、第701號、第1004號、第1607號、第2285號、第2492號、第2712號、第3555號、第3720號、第3944號、第6609號、第7545號、第1011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77號、第464號、第629號、111年度偵字第1744號、第1117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明逸知悉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之情事多有所聞,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31日18時44分許至19時許間之某時(起訴書記載為5月底某時許;

18時44分之認定係依據張明逸與曾家群之對話內容),在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居處樓下,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曾家群(其中提款卡密碼以微信通訊軟體告知;

起訴書未敘及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再由曾家群於取得上開銀行資料之同日19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古天樂」之某成年人(起訴書記載「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古天樂」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謝欣蓉等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謝欣蓉等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欣蓉訴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黃上娟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黃予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梁麗金、蕭嬍臻、葉祈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林里怡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蔡鴻鏞、蕭秋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石秀容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林金玉、陳春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朱峻毅、柳伊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王煜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廖淑玲、李昱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洪婉婷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另經陳瑋婧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吳筱薇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葉雅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林旻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陳田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一第292、302、325頁、卷二第26、53、178、205頁),核與證人曾家群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大致相符(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9至1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號警卷第65至6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744偵卷第27、28頁),並有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被告與曾家群、曾家群與「古天樂」之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47至69頁、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49至61頁),且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為佐(頁次詳如該欄所示)。

㈡再者,被告除交付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外,另有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且其係交付給曾家群,嗣曾家群再於110年5月31日19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古天樂」之成年人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13頁反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7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4177偵卷第67頁及反面、本院卷卷一第325頁),並經證人曾家群證述無誤(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10、11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744偵卷第27、28頁),另證人曾家群係於同日18時44分許,向被告詢問拿取前揭銀行資料之地點,有前揭被告與曾家群前揭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54、55頁),是被告自係於同日18時44分至19時許間之某時交付前揭銀行資料,公訴意旨未為前揭認定,均應予補充。

㈢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等資料交給曾家群後,曾家群再轉交給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客觀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所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且其主觀上亦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所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是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所為之犯行,僅止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幫助犯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又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使用,對於詐欺集團係以網購詐欺為本案詐欺手段(附表編號17部分),難認其有所知悉或預見,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自無從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對被告相繩,併予敘明。

㈢被告以一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帳號、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至公訴意旨雖僅論及雖僅論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漏未論及附表編號4至28部分,亦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惟兩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上述,該漏未論及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另附表編號20部分,併辦意旨固未述及被告尚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見本院卷卷一第143至145頁),惟業經本院告知被告此項罪名(見本院卷卷一第291頁),已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說明。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行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所為幫助洗錢之犯行,分別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㈦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致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而匯款,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份子之真實身分,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此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素行尚非不良,而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其等遭詐騙之金額總計逾新臺幣980萬元之損失尚未獲得填補,暨被告犯罪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卷一第327頁、卷二第54、2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之犯行,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此外,此外,被告所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並未扣案,而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另提款卡之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並非可得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妤、鍾岳璁、陳建州、廖偉程、侯慶忠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潘國威、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謝欣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起,佯裝名為「周豔揚」之大陸地區人士,先以line通訊軟體與謝欣蓉聯絡,佯稱投資彼特幣BTC期貨指數可獲利云云,致謝欣蓉陷於錯誤而投資後,復佯裝為「WHATS APP客服人員」與謝欣蓉聯絡,佯稱因有涉及洗錢,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謝欣蓉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50分許 1,614,617元 ⒈告訴人謝欣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23至27頁) ⒉充值紀錄、交易明細、手寫交易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30至37、39至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45頁) 2 黃上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以暱稱「Mumu」,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黃上娟聯絡,佯稱投資USDT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上娟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2時14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2時38分許 ⒈20,000元 ⒉450,000元 ⒈告訴人黃上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3至5頁反面) ⒉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6至8、13、1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9至10頁) 3 黃于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起,佯裝名為「郭天琦」之男子,使用TINDER交友軟體與黃于真聯絡,佯稱可一起投資「MT5美金外匯」平台云云,致黃于真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33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黃于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21至23頁) ⒉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結果截圖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25至29頁反面、32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36至45、47至53頁) 4 梁麗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中午某時起,佯裝名為「鄭允浩」之男子,使用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梁麗金聯絡,佯稱可投資六合彩網站獲利云云,致梁麗金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許 40,000元 ⒈告訴人梁麗金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2至第3頁反面)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8至第10頁反面) 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馬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11至第21頁) 5 林里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起,佯裝為下注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里怡聯絡,佯稱下注獲利領取現金時,需繳納相關費用云云,致林里怡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20分許 3,455,000元 ⒈告訴人林里怡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2至7頁) 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網頁資料、對話紀錄、手寫交易紀錄(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28、29至47、48、49頁) ⒊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16至22頁) 6 蔡鴻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起,佯裝名為「Melissa」之女子,以LINE通訊軟體與蔡鴻鏞聯絡,佯稱可投資云云,致蔡鴻鏞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1時52分許 138,200元 ⒈告訴代理人孟慶珍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9至12頁) ⒉匯款明細、華南銀行存褶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19、27至29、30至33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35至61、64至73頁) 7 石秀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起,佯裝名為「陳小東」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石秀容聯絡,佯稱其地下博奕公司老闆有透漏中獎號碼,下注可獲利贏錢云云,致石秀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23分許 430,000元 ⒈告訴人石秀容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5至6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褶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7、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10頁) 8 林金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起,佯裝名為「李多耳」之人、雲頂娛樂城客服人員,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林金玉聯絡,佯稱可投注獲利賺錢云云,致林金玉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9時5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0時27分許 ⒈200,000元 ⒉250,000元 ⒈告訴人林金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04偵卷第19至23頁) ⒉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04偵卷第28、29、32頁) 9 陳瑋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佯裝名為「吳宝峰」之人,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陳瑋婧聯絡,佯稱其在彩券行工作,可投注云云,致陳瑋婧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7分許 27,000元 ⒈告訴人陳瑋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11至14頁) ⒉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含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23、67至7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57至65頁) 10 吳筱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起,佯裝名為「廖育煒」之人,以臉書社群軟體與吳筱薇聯絡,佯稱投資「BBLS」網路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吳筱薇陷於錯誤而投資後,復佯裝為「BBLS APP線上客服人員」與吳筱薇聯絡,佯稱因需繳交罰金、稅金云云,致吳筱薇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41分許 48,888元 ⒈告訴人吳筱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33至35、37至39、41頁) 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49至61、67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29至31、45頁) 11 葉雅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起,佯裝名為「劉家豪」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葉雅勤聯絡,佯稱其為IT工程師,「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有網路漏洞,若投資可保證獲利云云,致葉雅勤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47分許 20,000元 ⒈告訴人葉雅勤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33至35頁) ⒉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37至39、41、43頁)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47至57頁) 12 范鶯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起,佯裝名為「張俊宏」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范鶯聯絡,佯稱其在澳門彩金公司工作,能掌握投資管道穩賺不賠,可代為投注云云,致范鶯嬌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9分許 85,000元 ⒈被害人范鶯嬌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65至67頁) ⒉對話紀錄、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71頁及反面、74頁) 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81至89頁) 13 王威智 王威智於110年4月26日起,加入「ITE FTF MANAGER期貨投資網站」,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該網站客服人員,邀約王威智匯款投資,致王威智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0時9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0時24分許 ⒈⒉均50,00 0元 ⒈被害人王威智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7048警卷第5至6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7048警卷第8、10頁) 14 蕭秋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前,佯裝名為「戴康樂」之人,向蕭秋尹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秋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4時48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4時48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14時49分許 ⒋110年6月15日14時50分許 ⒈⒉⒊⒋均5 0,000元 ⒈告訴代理人張書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37至39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127、131、135至14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49至105、149、151頁) 15 趙珮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8時38分許起,佯裝名為「吳文昊」之男子,以全民PARTY APP、LINE通訊軟體與趙珮秀聯絡,佯稱可投資比特幣及以太幣網站,且因系統有漏洞,一定獲利云云,致趙珮秀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7分許 30,000元 ⒈被害人趙珮秀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9至10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1、54至75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46至53、76、77頁) 16 朱峻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起,佯裝名為「李思怡」之人、CENTURY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朱峻毅聯絡,佯稱提領遊戲內金額轉換成台幣時,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朱峻毅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28分許 13,965元 ⒈告訴人朱峻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2至17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詐騙資料、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86至88頁) 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78至81、96、97頁) 17 陳明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在臉書社群軟體上發布販售浪琴錶之不實訊息,致陳明慧陷於錯誤而起意購買,並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2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3分) 300,000元 ⒈被害人陳明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8至21頁) ⒉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22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98至111、113至116頁) 18 柳伊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某時起,佯裝為柳伊玲之前工作認識之女子,以LINE通訊軟體與柳伊玲聯絡,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柳伊玲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53分許 5,000元 ⒈告訴人柳伊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24至30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36、138至150頁) ⒊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17至135、151、152頁) 19 王煜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佯裝名為「張樂」之人,以Grindir交友軟體與王煜勳聯絡,佯稱可至Rarlon與TOPBYUE投資平台投資,且要充值云云,致王煜勳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1時43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王煜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45至46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59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47至53、63、65頁) 20 林旻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6時許,以暱稱「惡惡魔般的霸道」,使用Wootalk App交友、LINE通訊軟體與林旻融聯絡,佯稱可操作投資「bitbank」網站賺錢云云,致林旻融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6時31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7時15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19時54分許 ⒈5,000元 ⒉10,000元 ⒊15,000元 ⒈告訴人林旻融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15至25、27至29頁) ⒉郵政存簿儲金簿、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41、43至45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33至39、79至81頁) 21 陳田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起,佯裝名為「陳欣研」之女子,以Tinder交友軟體與陳田洋聯絡,要求陳田洋虛假購買商城產品以增加商城銷售量云云,致陳田洋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11分許 160,000元 ⒈告訴人陳田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01頁及反面) ⒉永豐商業銀行蘆竹分行電子收執聯(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8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29至131、135至169頁) 22 廖淑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前某日起,佯裝名為「林偉(Lin)」之人,使用檸檬、LINE等交友、通訊軟體與廖淑玲聯絡,佯稱可操作博奕遊戲賺外快云云,致廖淑玲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1時2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1時23分許 ⒈20,000元 ⒉10,000元 ⒈告訴人廖淑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11至13頁) ⒉對話紀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14至15、18、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20至34、36、39頁) 23 李昱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起,以暱稱「梁先生」之男子,使用臉書社群軟體與李昱錚聯絡,佯稱可投資「MT4、MT5套利交易終端」平台炒作外匯、比特幣買空賣空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昱錚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12分許 299,000元 ⒈告訴人李昱錚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1頁及反面)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2至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6至65頁) 24 洪婉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起,佯裝為網友、POTATOEX平台客服人員,以IG社群軟體、平台客服連絡處與洪婉婷聯絡,佯稱在該平台投資交易可獲利云云,致洪婉婷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52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洪婉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9至13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15、43至74頁) 25 卓浚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起,佯裝名為「林清竹」之人、「century.dlg2.cn」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卓浚義聯絡,佯稱可把玩該網站,且若要將贏得之錢兌現,須支付款項才能兌現云云,致卓浚義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2時1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2時11分許 ⒈500,000元 ⒉200,000元 ⒈被害人卓浚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11、12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13至38、48、49頁) 26 陳春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22時8分許起,佯裝為網友、某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使用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與陳春梅聯絡,佯稱可把玩該博奕網站,且若要提領贏得之錢,須要附上資產證明云云,致陳春梅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21分許 570,083元 ⒈告訴人陳春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09偵卷第21至23頁) ⒉永豐銀行收執聯(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09偵卷第51頁) 27 蕭嬍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前某日起,以暱稱「馬越」、「Doo trate」投資網站客服人員,以IG、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蕭嬍臻聯絡,佯稱在該平台投資,保證高獲利、風險低,且且若要提領獲利,須要繳納稅金云云,致蕭嬍臻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45分許 135,300元 ⒈告訴人蕭嬍臻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3至第8頁) ⒉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11至第19、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11至第9頁) 28 葉祈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日起,佯裝名為「鄭偉成」之男子、「萬豪」網站客服人員,以「sweetring」、LINE等交友、通訊軟體與葉祈苹聯絡,佯稱其在公家單位工作並破解該網站後台,有利潤可得,且若欲領取彩金需投入款項云云,致葉祈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9時2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9時22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9時39分許 ⒋110年6月15日9時59分許 ⒌110年6月15日10時18分許 ⒈50,000元 ⒉20,000元 ⒊100,000元 ⒋30,000元 ⒌200,000元 ⒈告訴人葉祈苹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3至8頁) 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9至41、43、45、47)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53至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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