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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54、6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朝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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