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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嚴秀珠
被 告 簡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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