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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賈璽敏
被 告 潘清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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