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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宴伶
被 告 曾苡嘉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7號 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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