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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葉之勤
被 告 黃裕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裕中被訴詐欺案件,原告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第891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嗣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對被告林宜瑾、涂順榮所提損害賠償請求部分,經核被告林宜瑾、涂順榮並非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本院認定為被告之人,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其訴,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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