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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林麗蘭
被 告 張誌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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