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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許添琳
馬鈺閑
被 告 余耀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8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1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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