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交簡,1596,2022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貴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貴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傅貴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7毫克(計算式:0.21+0.0628×(102/60)=0.3167,小數點第四位以下四捨五入),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發生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65號
被 告 傅貴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貴章於民國111年8月5日9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0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嗣其於同日11時40分許,行至屏東縣東港鎮東港大橋時,將上開小貨車停在慢車道上,適顏佑璋(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行駛至該處,未注意傅貴章前開車輛停在車道上,致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警方據報到場,並於同日12時2分許測得傅貴章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21毫克(回溯計算其於同日10時20分許酒後駕車時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67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貴章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111偵9665卷第20頁),核與證人顏佑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1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人體內酒精含量由開始飲酒時之0%,依飲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
至體內酒精含量回推計算代謝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詳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一文)。
本件被告自承於111年8月5日10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距其於同日12時2分許接受員警酒精測試之時點,相隔約有1小時又42分鐘,仍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依上開國人體內酒精含量之代謝率回溯計算,被告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時,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31676毫克【計算方式:0.21+0.0628×(1+42/60)=0.31676】,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劉修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