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103,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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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混合包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彥竹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3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認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混合包1包,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另被告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混合包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001公克,驗後淨重0.997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8月4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足證上開扣案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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