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76,2022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8公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各1份在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諭知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