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96,2022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義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義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0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15、1420、2039、2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110年11月8日遭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79公克、驗後淨重0.075公克),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1月22日報告編號S 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