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聲沒,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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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孟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269號、111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襪貳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孟炘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襪2盒,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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