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智簡,1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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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芝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芝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侯芝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檢察官聲請意旨未審酌被告乃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本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因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惟檢察官聲請意旨犯罪事實欄已清楚載明被告是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事實亦為被告坦承不諱,且無論有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態樣均明定於同一法條內,故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說明。

㈡又被告基於單一之販賣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

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等之權益,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有刑事陳報(一)狀暨所附民事和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考量被告犯後所表現悔改認錯之態度,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5萬元,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⒈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現金190元,為被告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由警方為購買證物而支付予被告之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警卷第4頁),主動繳回供警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再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販賣至今手機支架全部賣出241件、集線器全部賣出200件;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賣1個大約賺10元等語(分見警卷第4頁;

偵卷第30頁),其所稱犯罪所得數額固屬概括數額,惟因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本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故採對被告較有利之認定,以4,410元(計算式:10元441件=4,410元)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既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佩佩豬支架 1件 警方購證物品 2 佩佩豬集線器 2件 警方購證物品 3 多拉A夢支架 1件 警方購證物品 4 蠟筆小新支架 2件 警方購證物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美樂蒂支架 2件 2 熊大支架 14件 3 熊大耳機殼 7件 4 兔兔支架 1件 5 兔兔耳機殼 1件 6 kitty支架 3件 7 布丁狗集線器 7件 8 雙子星集線器 55件 9 哆啦A夢支架 4件 10 蠟筆小新支架 24件 11 佩佩豬集線器 7件 12 美樂蒂自黏袋 170件 13 雙子星自黏袋 200件 14 現金 190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35號
被 告 侯芝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芝妍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案,分係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周知之商標及商品,非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商標之同一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間起,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居所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而以帳號rose00000000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後,在該網站刊登印有仿冒上開商標等商品之照片,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5至45元不等之價格,而販賣該仿冒商標之商品給不特定人,計已售出該仿冒商標之商品441件,以此方式牟利。
嗣於110年2月26日,為員警在該網站向侯芝妍以190元購得仿冒上開商標之集線器及手機架,員警復於110年9月15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芝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2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220066S號函所附帳戶資料、網路訂單資料、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商標權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蒐證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再被告自108年起至110年9月15日為員警查獲時止,在該網頁內,所為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乃係基於經營業務之單一意思決定,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及延續實行之特徵,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而侵害數商標權人不同之商標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僅論一罪。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扣案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侵害商標權罪所陳列之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件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紀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侯 明 芳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商標名稱及圖樣(圖樣如警卷所附附件) 註冊證號 專用期限 1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圖樣 00000000 115年6月15日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圖樣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圖樣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圖樣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圖樣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3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美樂蒂支架 2件 2 熊大支架 14件 3 熊大耳機殼 7件 4 兔兔支架 1件 5 兔兔耳機殼 1件 6 kitty支架 3件 7 布丁狗集線器 7件 8 雙子星集線器 55件 9 哆啦A夢支架 4件 10 蠟筆小新支架 24件 11 佩佩豬集線器 7件 12 美樂蒂自黏袋 170件 13 雙子星自黏袋 200件 14 現金 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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