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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98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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