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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木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木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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