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訴,95,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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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林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 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林應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宗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5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且被告強制戒治期間為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此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4月26日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前開案件執行強制戒治中,要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或因涉犯重罪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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