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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丙煌
陳六六
許紹軒
石宜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十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陳丙煌、陳六六、許紹軒、石宜承所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 年3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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