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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高婉蓉
被 告 王美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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