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624,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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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原 告 郭品妤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洪俊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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