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72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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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20號
原 告 張豐麟
被 告 鍾偉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即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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