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附民,789,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陳宛易
被 告 黃裕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第8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10年度易字第535號、第891號判決附表五編號69所示之告訴人,固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然依本院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示,係認同案被告鍾昌軒、吳家綺、樊力豪等人始就原告遭詐欺部分,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黃裕中並未就該部分事實涉案,亦未曾就該部分經檢察官起訴,是以,被告黃裕中並非上開犯罪事實之被告或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所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應非合法,當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